荒唐的“南海仲裁”裁决
7月12日,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就菲律宾单方面提交的“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宣称“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承认南海诸岛的岛屿地位及以此为由所提出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并以此为由否认中国在南海相关海域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这些裁决,菲律宾方面自然兴高采烈,一些菲律宾媒体早在裁决出炉前就精心布置了“庆祝现场”,裁决结果揭晓后不到半小时就发表了洋洋洒洒的大篇幅报道,而中方则同样迅速作出反应,外交部立即发表了四项声明(中国对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和毗连区; 中国南海诸岛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习近平主席也在会晤欧洲理事会主席图斯克、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时重申了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一贯立场。
一些国内外朋友早在仲裁开始前就对“仲裁究竟会是怎样的结果”争论不休,有人认定“实力才是硬道理”,对仲裁不屑一顾,也有人质疑中方自始至终不承认、不接受仲裁庭仲裁权的立场,甚至在7月12日北京时间上午,还有不少朋友(其中包括一些知名度很高的军迷)认为,拒不承认仲裁庭仲裁权是“自己放弃说理的权利”,并质问“万一仲裁结果对中国有利,岂不是自讨没趣”?
仲裁的结果当然让前述持“万一论”的朋友颇为尴尬,但事实上这些朋友忽略了一个不应忽略的问题:“南海仲裁案”的要害,绝非PCA作出了怎样的裁决,而在于它究竟有没有权力作出就南海主权争端问题作出任何裁决。
在“7.12”仲裁中,PCA理直气壮地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7,强调其“具有仲裁资格”、“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但PCA并非联合国下属单位(许多人、包括一些国际领导人和知名政要,常常将根据《海牙公约》在1899年成立的PCA,和1946年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成立的、同样设在海牙且和PCA都在同一座名为“和平宫”的建筑办公的“国际法院”ICJ混为一谈),根据运作以来的惯例,只能在争端当事双方的要求下才能介入争端的调查、仲裁和调解,且究竟适用国际公法或私法也一直争议不绝,一旦有国家或实体申请仲裁,当事双方需事先从名义上多达460人的PCA法学家名册中遴选仲裁庭成员,并事先商定包括工作语言、适用法律等各项规则,也就是说,只有中国、菲律宾这当事双方均接受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此次仲裁的适用法律,且均接受仲裁,PCA才具备“南海仲裁案”的仲裁权。众所周知,中国自始至终未接受PCA的仲裁权,也并未同意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此次“南海仲裁案”的仲裁适用法律,PCA的“7.12”裁决以“附件7”作为自己裁决的合法性依据,可谓本末倒置。
即便单从“利益最大化”角度看,中国自始至终拒绝承认PCA仲裁资格,也是“最不坏”的选择。且不说最终裁决结果如此,即便如某些朋友此前所言“万一结果对中国有利”,一旦吞下这颗“糖丸”,就等于事实承认PCA有权在单方要求下、单方面援引某个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对攸关中国领土、主权的事务进行干涉和裁决,此例一开,后患无穷。
事实上由于“双方共同委托”的大前提,PCA不仅在二战前的漫长岁月里几乎无事可做,战后“业务”也并不繁忙,寥寥无几的几项裁决,生效的均为双方认可事例(如1984年就美国-加拿大缅因湾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争端所作仲裁,即所谓“海牙线”),未生效或悬而未决的,则无一例外系因当事一方不认可PCA仲裁或仲裁权(如2002年4月就非洲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边界争端所作仲裁因厄立特里亚拒绝承认至今未能生效,2014年11月就马来西亚-新加坡土地发展争端所作仲裁迄今悬而未决),正因如此,部分国际传媒才给“7.12”仲裁国冠以“历史性”的定语——此前PCA从未有过这样的先例。很显然,中国也决不可能允许这样的先例从“南海仲裁案”而开。
对中国而言,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并非逐条驳斥“7.12裁决”中不符合中方主张、利益的条款,而是从根本上否认“7.12裁决”的合法性,否认PCA单方面干预、界定南海主权争端曲直的权力及权力依据,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PCA不具备这样的仲裁权力,其任何仲裁结果自然也就不攻自破。
仅就“利益最大化”原则而言,菲律宾以及其它“插入”南海主权争端话题的地区外大国,同样作出了对自己“最不坏”的选择,认识到这一点,就应能更清醒、明确地认识到“不承认”的重大意义——问题并不在于PCA究竟就“南海仲裁案”作出了怎样“荒唐”的裁决,而在于PCA裁决本身就是“荒唐”的。
作者:陶短房, 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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