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档

‘环球纵横’ 分类的存档

美联储9月声明与7月异同(中英文全文对比)

2017年9月21日 没有评论

来源:凤凰国际iMarkets
北京时间周四(9月21日)凌晨2:00,为期两天的货币政策结束后,美联储宣布维持利率不变,同时从10月开始逐渐削减其高达4.5万亿美元的资产负债表规模。6月,美联储宣布加息25基点,这是自2015年12月以来第四次加息。

同今年7月的议息会议相比,本次会议声明有哪些变化?以下是两者的中英文对比:
美联储公开市场委员会(FOMC)自7月(7月原文:6月)会议以来获得的信息显示,就业市场继续增强,今年迄今经济活动一直在适度增长。近几个月(7月原文:自年初以来),就业增长已经放缓,但总的来说保持稳健,失业率保持在低位(7月原文:已经下滑)。(删除:家庭支出和企业固定投资继续扩张)。衡量未来12个月整体通胀指标和剔除食品与能源价格的通胀指标今年(增加:今年)已经下降,目前低于2%。基于市场的通胀补偿指标基本上变动不大。

委员会将依照法定的目标,寻求促进就业最大化和物价稳定。(增加:飓风Harvey、Irma和Maria重创了许多社区,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风暴的干扰和重建将影响近期的经济活动,但过去的经验显示,风暴不太可能在中期实质性的改变国家经济的进程。因此,)委员会仍预计,随着货币政策立场的逐步调整,经济活动将适度扩张,同时就业市场状况将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增强。(增加:风暴后更高的汽油价格和其他物品价格可能暂时提振通胀;除了这个影响,)预计通胀将在短期内保持在低于2%的水准,但中期在委员会2%的目标附近稳定下来。经济前景的短期风险看来大致均衡。但委员会将继续密切关注通胀发展。

鉴于已实现的和预期的就业市场状况和通胀,委员会决定将联邦基金利率的目标区间维持在1-1.25%。货币政策立场保持宽松,因此会支持就业市场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改善,并带动通胀持续向2%回升。

在决定未来调整联邦基金利率目标区间的时机和规模时,委员会将评估与就业最大化以及2%通胀目标相关的已实现和预期的经济活动状况。评估将考量广泛的信息,包括就业市场数据、通胀压力和通胀预期指标,以及反应金融市场和国际情势发展的指标。委员会将密切监控向对称的通胀目标取得的实际和预期的通胀发展。委员会预计,经济未来的发展将为逐步上调联邦基金利率提供理据;联邦基金利率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会维持在预计在较长期内保持的水准之下。不过,联邦基金利率实际路径将取决于未来数据展现的经济前景。

10月,委员会将开启在2017年6月委员会的政策正常化原则和计划附录中提到的正常化资产负债表项目。(增加:10月,委员会将开启在2017年6月委员会的政策正常化原则和计划附录中提到的正常化资产负债表项目。)(删除:委员会维持把所持机构债和机构MBS回笼本金再投资到机构MBS的现有政策,以及通过标购继续延长所持公债年期。委员会预计,如果经济发展基本符合预期,委员会预计,相对较早开始执行资产负债表正常化的项目。2017年6月附录的委员会政策正常化原则及计划中描述了这一项目。)

投票赞成美联储货币政策决议的FOMC委员包括:美联储主席耶伦、副主席杜德利、理事布雷纳德、芝加哥联储主席埃文斯、理事费希尔、费城联储主席哈克、达拉斯联储主席卡普兰、理事鲍威尔。投反对票的明尼亚波利斯联储主席卡什卡利倾向在此次会议上维持联邦基金利率目标区间不变。


阅读全文…

2016年7月13日外交部发言人陆慷主持例行记者会

2016年7月14日 没有评论

问:中方是否认为国际仲裁庭的裁决结果将导致地区局势紧张?是否会出现中美间的军事行动?

答:我要纠正你一个错误说法,它不是一个“国际”仲裁庭,它只是应菲律宾前政府单方面要求成立的非法仲裁庭。至于你说结果出来以后,中方是否担心这个地区会出现紧张局势或军事行动,我可以告诉你,中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希望这个地区出现紧张,不希望这个地区出现军事对峙,因为中国希望有一个和平、稳定、安全、繁荣的外部环境。这也是本地区所有国家的共同心愿。中方仍然会同本地区国家共同努力,维护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安全。我们也希望域外国家能够尊重本地区国家的努力,不要渲染、制造紧张。

问:我们注意到,昨天南海仲裁庭公布仲裁结果后,个别国家公开表态,认为这个仲裁结果“有法律约束力”,中国应该执行,否则就是违反了国际法。中方同意这个说法吗?

答:昨天,应菲律宾前政府请求单方面建立的所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公布所谓仲裁结果后,顺便说一句,现在我们都知道,它也是由菲律宾前政府付钱资助的,一些国家公开发表了看法。我们对那些赞同中国立场和主张的国家表示感谢。当然,我们也注意到,有那么三、四个国家不顾国际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公正立场,还在主张这个所谓仲裁结果有“法律约束力”,还在执着地宣称这个所谓仲裁结果“符合国际法”。

中国政府和中国外交部昨天发表的两个声明、中国政府今天发表的白皮书已经比较完整和系统地阐述了中方在所谓南海仲裁案问题上的立场。我不再重复。我知道很多记者已经参加了上午国新办的发布会,听取了刘振民副部长介绍的情况。在此,我仅就上述这三、四个国家仍然执着所谓“仲裁结果符合国际法”这么个表态,谈几点看法:

第一,我们注意到,自从中方提醒“七、八个国家代表不了国际社会”后,上述这几个国家在他们的表态中没再以“国际社会”自居。这很好。

第二,同时我们注意到,这几个国家面对国际社会多数成员从各种角度支持中方立场的事实,仍然自说自话地认为这个非法的仲裁庭的结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不应该了。

第三,我想强调的是,中方是坚持维护国际法尊严和严肃性的,我们不会同意非法的仲裁庭的非法结论“有法律约束力”这种奇谈怪论。

中方多次指出,菲律宾前政府所提仲裁事项,涉及领土主权争议的,不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管辖。这是《公约》的明文规定。上述几个国家如果诚实对待国际法,就应该正视《公约》的原义。
阅读全文…

中国政府就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发表声明(全文)

2016年7月13日 没有评论

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

为重申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加强与各国在南海的合作,维护南海和平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

一、中国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中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确立了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相关权益。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收复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曾非法侵占的中国南海诸岛,并恢复行使主权。中国政府为加强对南海诸岛的管理,于1947年审核修订了南海诸岛地理名称,编写了《南海诸岛地理志略》和绘制了标绘有南海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并于1948年2月正式公布,昭告世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来,坚定维护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以及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等系列法律文件,进一步确认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基于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的长期历史实践及历届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根据中国国内法以及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包括: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

(二)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和毗连区;

(三)中国南海诸岛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四)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

中国上述立场符合有关国际法和国际实践。 阅读全文…

荒唐的“南海仲裁”裁决

2016年7月13日 没有评论

7月12日,海牙常设仲裁法院(PCA)就菲律宾单方面提交的“南海仲裁案”作出裁决,宣称“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不承认南海诸岛的岛屿地位及以此为由所提出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并以此为由否认中国在南海相关海域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这些裁决,菲律宾方面自然兴高采烈,一些菲律宾媒体早在裁决出炉前就精心布置了“庆祝现场”,裁决结果揭晓后不到半小时就发表了洋洋洒洒的大篇幅报道,而中方则同样迅速作出反应,外交部立即发表了四项声明(中国对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和毗连区; 中国南海诸岛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习近平主席也在会晤欧洲理事会主席图斯克、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时重申了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一贯立场。
一些国内外朋友早在仲裁开始前就对“仲裁究竟会是怎样的结果”争论不休,有人认定“实力才是硬道理”,对仲裁不屑一顾,也有人质疑中方自始至终不承认、不接受仲裁庭仲裁权的立场,甚至在7月12日北京时间上午,还有不少朋友(其中包括一些知名度很高的军迷)认为,拒不承认仲裁庭仲裁权是“自己放弃说理的权利”,并质问“万一仲裁结果对中国有利,岂不是自讨没趣”?

仲裁的结果当然让前述持“万一论”的朋友颇为尴尬,但事实上这些朋友忽略了一个不应忽略的问题:“南海仲裁案”的要害,绝非PCA作出了怎样的裁决,而在于它究竟有没有权力作出就南海主权争端问题作出任何裁决。
在“7.12”仲裁中,PCA理直气壮地援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7,强调其“具有仲裁资格”、“争端一方缺席或不对案件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但PCA并非联合国下属单位(许多人、包括一些国际领导人和知名政要,常常将根据《海牙公约》在1899年成立的PCA,和1946年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成立的、同样设在海牙且和PCA都在同一座名为“和平宫”的建筑办公的“国际法院”ICJ混为一谈),根据运作以来的惯例,只能在争端当事双方的要求下才能介入争端的调查、仲裁和调解,且究竟适用国际公法或私法也一直争议不绝,一旦有国家或实体申请仲裁,当事双方需事先从名义上多达460人的PCA法学家名册中遴选仲裁庭成员,并事先商定包括工作语言、适用法律等各项规则,也就是说,只有中国、菲律宾这当事双方均接受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此次仲裁的适用法律,且均接受仲裁,PCA才具备“南海仲裁案”的仲裁权。众所周知,中国自始至终未接受PCA的仲裁权,也并未同意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此次“南海仲裁案”的仲裁适用法律,PCA的“7.12”裁决以“附件7”作为自己裁决的合法性依据,可谓本末倒置。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