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时报-环球网报道 赴香港特派记者白云怡 杨升 王雯雯 记者 陈青青 范凌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19日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有关司法复核案判决发表谈话称,11月1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作出一项判决,其中裁定香港《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简称“紧急法”)部分条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关条款无效。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表示严重关切。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
中国内地和香港多名法律界人士对环球时报-环球网表示,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谈话不仅预示,香港高等法院对“紧急法”的裁决违反《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更是从根本上否定香港法院拥有的在《基本法》方面的违宪审查权。
人大声明从根本否定香港法院违宪审查权
据香港“01”等媒体报道,香港高等法院18日颁布判词,裁定“紧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况下使用属违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因此“禁蒙面法”也违宪。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19日的谈话中指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8条的规定,包括《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在内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已经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因此,该条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
谈话称,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有关判决的内容严重削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应有的管治权,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我们正在研究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南开大学法学院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19日在接受环球时报-环球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基本法》第1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但是,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中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李晓兵称,尽管“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和“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之间的界限经常存在模糊,但在本案中,香港高院已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做出的有关紧急法和基本法的安排做出否定,已必然超出香港特区自治的范围,全国人大在必要时可以也应该进行释法。他表示,香港法院拥有司法权力,全国人大拥有立法权力,两种权力可以就同一事物各自表达观点,但全国人大对法律的解释权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邓飞对环球时报-环球网记者表示,法工委发言人的话预示着香港高等法院对“紧急法”的裁决违反《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更是从根本上否定香港法院拥有在《基本法》方面的违宪审查权。尽管此时香港高院的判决还不能直接失效,但法工委的表态已是一记“警告”,全国人大的正式决定内容已完全可以预期。
19日,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杨光发表谈话称,香港高院原讼庭的有关判决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将产生严重负面社会政治影响。国务院港澳办将密切关注此案的后续发展。
多名法律界人士揭高院裁决荒谬之处
据香港“东网”报道,香港高院18日颁发书面判词称,紧急法授权特首会同行会在“危害公安”的情况下可订立紧急规则的权力,是违反《基本法》中涉及特首、行政会议及立法会的职权的规定,因此属于违宪。除“危害公安”之外,紧急法亦授权特首与行会在“紧急情况”下订立规则的权力,对于此权力有否违宪的问题,法庭今次就无作裁决。
对此,李晓兵表示,申请方的要求和法院的判词显示出,他们对紧急情况下立法的“原旨”存在严重的理解错误。香港高院混淆了在特殊时期和常规时期立法的区别,他们误认为订立规则的职权不在特首而在立法会等立法机构,但这是常规时期的立法要求。“既然是紧急法,其本意就是在特殊时期赋予特首紧急处置的权力,不走立法会的审议程序,以尽快恢复秩序。”
他批评称,做出这项裁定的高法法官“脑子大概还停留在恐龙时代”,本质上是因为他们完全无视或不愿承认今天香港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此举无异于对香港的乱局火上浇油,也等于明确站在了暴徒的立场上,用法律武器释放出“声援暴徒行为”的政治信号。
